2015年5月31日 星期日

廢死論述面臨的三個問題


廢死的討論又來了。我必須誠實地--且在我的臉書小世界當中,可能是政治不正確的--說,廢死就務實上來說我不認為是現階段最重要,必須投入大量資源推動的公共事務。而且,在推動上廢死的論述面臨許多根本的問題,用各式「拿來就用」的論點支持廢死,經常造成缺乏系統性且互相矛盾的結果。就我自己的角度觀察,廢死的論述經常面臨到最少有三個問題,這三個問題都非常難解,以下簡單陳述:

1.死刑本就是一種為生者而進行的行為。就涂爾幹(Émile Durkheim)對法律的分類,死刑是「報復性」的法律,相對於補償性的法律,它求的原本就不是對受害對象的補償,而是對加害者的報復。這個報復是因為加害者破壞了這個群體的集體情感,所以要對他進行懲罰。也因此死刑有其儀式性,且對這儀式的需求原本就是社會集體而非僅是受害者家屬。
當然這儀式不一定非得是死刑,但必須要能讓集體的報復性情感有出口。一昧的強調寬容慈悲,並且譴責大眾對加害者的情緒是沒有意義的,而且對廢死的推動也會有反效果。說白了,「報復」就是集體的需要。廢死需要的是找到死刑這個儀式的替代選項,且與死刑有同樣功效。

2.死刑與否並不是文明化的標準,它更像是一種文化差異,用死刑來界定一個社會是否野蠻,是一種單線演化的謬誤,且是用自己的文化價值強加在其他文化之上。死刑是野蠻的這種論述極為危險,且是帝國主義最喜愛的。

3.死刑自有其特殊性,但反對國家能夠執行私人所不能執行的暴力這件事,是根本的在挑戰著民族國家的定義。國家是透過壟斷暴力的使用而建立正當性的,無論是霍布斯(Thomas Hobbes)或是韋伯(Max Weber)的定義都是如此。在我們還(被迫)同意這個國家構成的前提之下,去挑戰這個預設是非常危險的。如果我們因為「反對國家行使我們不能行使的暴力」而反對死刑,那我們可能必須構想一個不透過暴力壟斷(沒有警察、軍隊)來達成的國家是甚麼樣子。這恐怕是強調「國家不能代我們行使暴力」這個論述所會面對到的最根本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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