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5月31日 星期日

廢死論述面臨的三個問題


廢死的討論又來了。我必須誠實地--且在我的臉書小世界當中,可能是政治不正確的--說,廢死就務實上來說我不認為是現階段最重要,必須投入大量資源推動的公共事務。而且,在推動上廢死的論述面臨許多根本的問題,用各式「拿來就用」的論點支持廢死,經常造成缺乏系統性且互相矛盾的結果。就我自己的角度觀察,廢死的論述經常面臨到最少有三個問題,這三個問題都非常難解,以下簡單陳述:

1.死刑本就是一種為生者而進行的行為。就涂爾幹(Émile Durkheim)對法律的分類,死刑是「報復性」的法律,相對於補償性的法律,它求的原本就不是對受害對象的補償,而是對加害者的報復。這個報復是因為加害者破壞了這個群體的集體情感,所以要對他進行懲罰。也因此死刑有其儀式性,且對這儀式的需求原本就是社會集體而非僅是受害者家屬。
當然這儀式不一定非得是死刑,但必須要能讓集體的報復性情感有出口。一昧的強調寬容慈悲,並且譴責大眾對加害者的情緒是沒有意義的,而且對廢死的推動也會有反效果。說白了,「報復」就是集體的需要。廢死需要的是找到死刑這個儀式的替代選項,且與死刑有同樣功效。

2.死刑與否並不是文明化的標準,它更像是一種文化差異,用死刑來界定一個社會是否野蠻,是一種單線演化的謬誤,且是用自己的文化價值強加在其他文化之上。死刑是野蠻的這種論述極為危險,且是帝國主義最喜愛的。

3.死刑自有其特殊性,但反對國家能夠執行私人所不能執行的暴力這件事,是根本的在挑戰著民族國家的定義。國家是透過壟斷暴力的使用而建立正當性的,無論是霍布斯(Thomas Hobbes)或是韋伯(Max Weber)的定義都是如此。在我們還(被迫)同意這個國家構成的前提之下,去挑戰這個預設是非常危險的。如果我們因為「反對國家行使我們不能行使的暴力」而反對死刑,那我們可能必須構想一個不透過暴力壟斷(沒有警察、軍隊)來達成的國家是甚麼樣子。這恐怕是強調「國家不能代我們行使暴力」這個論述所會面對到的最根本問題。

2015年5月17日 星期日

以死的姿態求生

最近常聽見人們以求生的姿態談論死。讓我想起這麼多年經歷過的那些求生的死--或說以死的姿態求生。因為經歷得夠多了,我雖然自己不曾經歷過求生的死,但或許有資格稍微談談。

不像表面上聽起來的那樣冷酷:「不用擔心,他/她不會真的那麼做」。我如果說不用擔心,是因為知道我們應該做的是幫助這顯然是以死的姿態求生的努力,只要不惡意破壞,求生的努力還是能創造出許多機會。而我對於這樣的努力,或許稱不上欣賞,但是尊敬的。對於人們在世間掙扎求生的姿態,不可能嘲弄對待。而無論再怎麼複雜化這種姿態,混雜再多情緒、佔有、躁鬱,都不可能取代那求生的本質。與其說看起來冷酷,不如說,最少我是不害怕的。

但最近經歷的死不是這樣的。我才了解到,原來令人害怕的,並不是以死的姿態求生--一點也不是,真正令人害怕的,是毫不猶豫,或最少是毫無預警的死。那樣的堅決,那樣的決絕。對生者來說,最害怕的是這樣的死。

但我應該會選擇這樣的死吧--如果可以選擇的話。如果我已經沒有力氣再驅動我的身體與腦袋,或是靈魂,但我還是足夠清醒地話,我會希望那樣的死降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