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0月27日 星期日

一般勞動契約解析


這是某個朋友給我的,剛簽的勞動契約。他說公司其實應該只是簽制式契約,並沒有真的會非要履行不可,只是以防萬一。但是我拿來一看簡直要昏倒,甚麼勞動契約,根本奴隸契約吧,以下簡單解析:

一、第二條:法律上沒有所謂試用期,所以現在居然改成「換約」模式:先跟你簽三個月定期契約,之後再轉成不定期。但一般的持續性工作是不能簽定期契約的,它並沒有符合定期契約的四個條件(請自行參閱勞基法第九條),所以這契約理論上是無效的,會被判定成不定期。但是一般上班族哪懂,簽了之後公司說這樣簽,我三個月就可以直接叫你走,大概就乖乖走了吧。惡劣之一。

二、第四條:甚麼一切事項均同意由資方訂定?是當勞基法不存在喔!這些所有項目都有法令規定,不是資方說了算!甚麼叫做乙方全無異議?就算全無異議牴觸法律也沒有效,但對勞工卻有十足的威嚇效果是真的!超惡劣!

三、第八條:神經病,競業禁止最好是可以這樣隨便你訂。你如果訂個十年不就大家都GG。除非有實質損害,否則這條沒有意義,但如前述,有實質的恐嚇效果!

四、第十條:最惡劣最惡劣的是這條,離職違約金!三個月試用期內如果你自己離職或甚至被解雇,都要賠給資方離職違約金!這前幾年我們在九五的時候就已經主打過,現在情況依舊在。而且最可怕的是,法院會認定這是私法契約,所以判公司贏的機率很高。


台灣的資方簡直是惡劣、下三濫、無視勞基法到一個極致,看著這份還不是特別遇到甚麼狀況,只是請我幫忙分析諮詢一下的勞動契約,就知道台灣的資方是多麼恣意妄為(還有其他小地方沒有特別再說)。勞方如果要有所抵抗,一定得提高勞動意識。對法律的認知還是其次,勞工們的團結才是真正解決問題的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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